來源:法治日報
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
馮某才2006年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3月至4月,經纏某超介紹,馮某才兩次將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點出售給他人。4月7日晚,馮某才再次實施毒品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馮某才三次販賣海洛因共計15.36克,收取纏某超毒贓共計12350元。
馮某才每次收取纏某超等人的毒贓后,通過微信轉賬將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三次轉賬金額合計8850元。其中:(1)2021年3月21日22時59分,馮某才收到纏某超支付的毒贓4000元,于次日12時05分轉至馮某微信2500元;(2)2021年4月7日21時15分,馮某才收到纏某超支付的毒贓7600元,于當日22時55分轉至馮某微信5600元;(3)2021年4月7日23時27分,馮某才收到吸毒人員昔某支付的毒贓750元,于當日23時28分全部轉至馮某微信。
公安機關以纏某超、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馮某才在接收纏某超轉賬的贓款后,很快就將贓款轉入馮某賬戶,有洗錢嫌疑。經訊問,馮某才辯稱向馮某轉賬是為了償還借款。
針對馮某才的辯解,檢察機關逐筆梳理馮某才與馮某的微信轉賬記錄,有針對性地訊問馮某才,結合其他證據全面審查發現:馮某才每次收到毒贓后均全部或大部轉賬,在作案時間段內呈現即收即轉的特點。馮某才與馮某對于借款金額、次數、已償還金額以及未償還金額等情況的陳述均含糊不清,且雙方陳述的欠款數額差距較大。馮某才供稱:“我現在還欠她(馮某)一萬多塊錢。”而馮某稱:“應該還有(欠)幾萬塊錢吧。”除查明的三次毒贓轉賬外,2021年1月至4月間,馮某才還有11次收取他人轉賬資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轉給馮某,其中有4筆共計13480元來自纏某超。
檢察機關認為,馮某才關于歸還借款的辯解不符合常理,且沒有合理根據,馮某才收取毒贓后將贓款轉移至他人的資金賬戶,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故意。上述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已構成洗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1年8月13日,檢察機關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馮某才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前,馮某才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以洗錢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千元。馮某才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這起典型案例不僅厘清了辦理自洗錢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認識,指導檢察機關準確認定自洗錢犯罪,而且體現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檢察機關對上游犯罪、“自洗錢”犯罪“一案雙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員發出警示:實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錢的,不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
記者從最高檢了解到,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案件數量保持快速上升態勢。數據顯示,2022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共計1462人,同比上升142.5%。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把反洗錢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持續深入推進,認真落實‘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細化工作措施和任務分工,強化部門協作,持之以恒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要繼續把反洗錢工作作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持續加大洗錢犯罪追贓挽損力度,準確把握洗錢罪的法律適用問題,進一步強化“案例意識”,更好發揮案例示范引領作用,同時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作,進一步健全線索移送、案件辦理等工作機制,不斷強化反洗錢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