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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11-20 瀏覽次數:951次
來賓首例!用他人收款碼收取毒資后轉回=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獲刑!
來源:來賓法院
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洗錢罪條文修改刪除了“明知”“協助”的表述,將販賣毒品等七種上游犯罪自洗錢行為也納入洗錢罪范圍,即:在刑修(十一)前,行為人實施販賣毒品等七種上游犯罪后又自洗贓款的只以上游犯罪定罪處罰,修改后將同時對上游犯罪和自洗錢行為進行數罪并罰,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力度。象州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11月17日,象州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巫某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巫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
2022年8月6日23時許,被告人巫某在柳州市柳南區“天翔大酒店”地下停車場內,以400元的價格將一小袋氟胺酮賣給張某。在進行毒品交易的過程中,被告人巫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使用彭某提供的支付寶賬號收取毒資,并讓彭某將毒資通過支付寶提現后再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回到其使用的微信賬號。
2022年8月9日22時許,被告人巫某販賣毒品后又以同樣的方式收取毒資。
法院認為:被告人巫某明知氟胺酮是毒品仍販賣給他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在販賣毒品過程中,巫某不使用自己能正常流水的賬號收款,而是借用朋友提供的收款碼收取毒資,再叫朋友將毒資偽裝成朋友往來資金層層轉回自己賬戶,具有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巫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成立。被告人巫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綜合考慮前科、立功、自首且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