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安徽省宿州市泗縣原國土資源局退休職工周長春因幫助泗縣水利局原局長周某保管、轉移受賄款40萬,以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書還披露了周長春和周某二人系兄弟關系。
哥哥受賄弟弟保管
周長春,男,1976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泗縣,大專文化,泗縣原國土資源局退休職工。判決書披露,周長春曾因犯行賄罪,2018年1月31日被碭山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2022年6月21日,周長春因涉嫌犯洗錢罪被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初,時任泗縣水利局局長周某(已判決)以合伙人名義向工程承攬人孟某索要人民幣30萬元;同時,另一工程承攬人陳某為感謝周某在工程承攬過程中予以的幫助,賄送給周某人民幣10萬元。周某安排孟某、陳某分別將上述40萬元交給其弟弟被告人周長春,被告人周長春明知該40萬元系周某受賄款而予以保管,后于2014年至2019年期間將該40萬元分筆轉入周某及其女兒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周長春明知40萬是周某受賄所得,仍為周某代為保管,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書指出,上述事實,有刑事判決書、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文件、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證明等書證,證人周某、孟某、陳某等人證言及被告人周長春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長春的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因周長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遂判決被告人周長春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水利局長因受賄受審
前述判決書提到的周某是誰?澎湃新聞經多方核實,周某系泗縣生態環境分局原二級調研員周瑞玲,2005至2012年任泗縣水利局局長。
據宿州市水利局官網、生態環境局官網、中安在線等消息,2005年至2012年4月,周瑞玲任宿州市泗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4月至2014年,任泗縣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2年11月4日,泗縣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員也向澎湃新聞記者證實,周瑞玲在2012年初仍是泗縣水利局局長,幾個月后調任泗縣環保局局長。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宿州市泗縣生態環境分局二級調研員周瑞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8月14日,周瑞玲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4天后,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周瑞玲決定逮捕。
2021年10月25日,周瑞玲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5至2014年,被告人周瑞玲利用先后擔任泗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和泗縣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在承攬工程、工程款撥付、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從中收取好處費,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截至發稿,周瑞玲案的一審結果尚未公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