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南方Plus
眾所周知,經營外匯兌換業務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國家指定銀行及法定外幣兌換點之外的地方進行外幣兌換屬于違法行為。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審理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被告人利用經營報關公司的便利,非法經營外幣兌換業務牟利,非法轉移走私犯罪所得至境外實施洗錢,最終獲刑六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袁鋼志曾經營某報關公司,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在明知曾某玲等人(另案處理)從事走私犯罪的情況下,袁鋼志仍然多次幫助曾某玲等人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并將美元匯入曾某玲等人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
袁鋼志與曾某玲等人通過微信群商談好兌換匯率、兌換金額后,由曾某玲等人將需要兌換的人民幣轉入由袁鋼志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袁鋼志收到款項后,扣除千分之二的手續費賺取差價牟利,然后將剩余人民幣轉給上游人員羅某鋒(另案處理)指定的境內銀行賬戶。羅某鋒在境內收到款項后,通過香港的銀行賬戶將相應的美元轉入曾某玲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賬戶中。經調查核實,袁鋼志為曾某玲等人非法兌換外匯金額共計約1.7億元,非法獲利34.71萬元。2020年5月8日,公安機關將袁鋼志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通過袁鋼志從業經歷、認知能力、接收的信息,與上游犯罪人員的關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轉移方式,以及供述、證言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認定袁鋼志對于上游資金為走私犯罪資金并協助轉移至境外為“明知”。一審法院認為,袁鋼志無視國法,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其行為構成洗錢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袁鋼志不服,提起上訴。東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件,入選為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近年來,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涉“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經濟金融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污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兇”,不但嚴重破壞市場管理秩序,而且嚴重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依法嚴懲。本案依法以洗錢罪對“地下錢莊”經營者追究刑事責任,充分體現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的嚴厲打擊,更好發揮打財斷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