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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22-10-29 瀏覽次數:1534次
江南區首例涉毒“自洗錢”案宣判
來源:南寧晚報
近日,由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鄧某、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經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鄧某、龐某某兩名被告人均獲法院有罪判決。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江南區檢察院起訴的首例涉毒“自洗錢”案件。
據了解,自去年11月至今年3月,鄧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向多人販賣毒品“K粉”共計24次,其中龐某某與鄧某共同販賣毒品“K粉”5次。江南區檢察院經審查查明,被告人鄧某、龐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販賣,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同時,被告人鄧某、龐某某在實施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明知是販賣毒品的違法所得,仍使用他人或者個人賬戶收取、轉移,使得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與其他資金混同,實現了毒品犯罪所得性質的變化,二人的行為均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而鄧某歸案后并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人販賣毒品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二被告人明知是毒資而掩飾、隱瞞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
該案經江南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最終,江南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五千元;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