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江縣人民檢察院
近日,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涉毒“自洗錢”案提起公訴。據悉,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該院辦理的首例“自洗錢”案件。
吳某樂是個90后,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然而牢獄之災并沒有讓他醒悟,2020年,吳某樂又開始販賣毒品。2021年11月16日,平江縣公安局根據線索將其抓獲歸案。
經查,2020年9月至次年11月,吳某樂與李某甲合謀多次購進、較長距離運輸毒品,先后與黃某、何某合伙將毒品販賣給其下線袁某等人及吸毒人員。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發現,吳某樂等人與吸毒人員交易時,不是直接將毒資匯入自己賬戶,而是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轉入他人賬戶,這一線索引起承辦檢察官警覺:“這是否隱藏了‘自洗錢’犯罪線索?”
該院立即就案件偵查取證、事實認定等細節與縣公安局、縣人民銀行進行會商,深入挖掘,發現吳某樂通過李某乙提供的資金帳戶轉移毒資210840元。另查明,吳某樂下線袁某利用其親人、朋友的資金帳戶轉移毒資4000元,經分析研判符合“自洗錢”犯罪特征。
2022年9月27日,該案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相關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
吳某樂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袁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李某乙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何某等其余9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其用于犯罪所用的財物,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21年3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刪除原法條中“明知”“協助”等用語,將“自洗錢”行為列入了洗錢罪打擊范圍,納入刑法規制,解決了清洗本人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無法單獨定罪的問題。
檢察官溫馨提示
我國對毒品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全部予以刑事處罰。
廣大群眾要加強對自己銀行卡、資金帳戶(尤其是電子帳戶)的管理,保持清醒頭腦,嚴格遵守使用規定。切記不要轉借、轉用于他人,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如果使用他人的銀行卡、資金帳戶收取毒資,都屬于“洗錢”犯罪,難逃法律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