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行科技研究社
銀行履行反洗錢義務導致公司經濟損失被判賠償?北京金融法院不久前公布的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了相關糾紛的具體判決認定。
2018年3月,一家名為清科博動的小微企業向招行清華園支行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019年5月,招行清華園支行對清科博動賬戶采取了臨時止付措施,具體方式是限制網銀的直接交易,所有交易需在柜臺逐筆進行審核,審核的材料包括交易背景資料、買賣合同等,審核的期間大概為一至兩天。
對此,招行清華園支行表示其采取臨時止付措施的原因是清科博動法定代表人陸斌在2013年曾有高風險交易行為,作為法定代表人,陸斌對清科博動具有控制力和影響力,無法排除陸斌利用清科博動賬戶實施涉敏交易風險。
據了解,招行清華園支行采取臨時止付措施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銀反洗發〔2018〕19號)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第二章第一條,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2019年第1號中國銀行(3.070, 0.01, 0.33%)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第三條第(二)款。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一審庭審之日(2020年12月15日)時,招行清華園支行并未發現清科博動賬戶存在問題。該行系根據上述文件的原則性規定,按照自己的理解認定賬戶存在風險。同時,該行也曾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匯報,只是未得到書面批復。
簡單來說,一家銀行地方支行根據反洗錢相關文件規定加上自己的理解,認定一個小微企業賬戶存在風險,雖然沒發現什么實際問題,但向上級匯報未收到明確回復,謹慎起見就采取了臨時止付措施。
清科博動認為,招行清華園支行于2019年5月-9月期間并非如其所述只是限制網上交易,而非法凍結,完全不能交易,相關行為的嚴重性遠超出一般對賬戶進行管控的需要。采取這種嚴格禁止交易的手段,給清科博動造成了重大損失。
清科博動指出,在2019年5月-9月期間僅可以支付一定數量的基本工資,而經營必須的房租水電原材料費用、差旅費、員工社保、公積金和應繳稅款等費用,招行清華園支行一概拒絕支付。清科博動認為此案并非是普通的儲蓄合同糾紛案件,而是一起商業銀行濫用上級機關所賦予的監管權力,為自身避險而不惜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
清科博動請求判令包括恢復賬戶正常使用狀態、書面道歉、賠償因資金凍結無法正常使用的損失、賠償因此產生的借款利息等。
招行清華園支行辯稱,對清科博動采取相關的管控措施,是依據雙方簽訂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該協議涉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發布的監控名單或者制裁事項,招行清華園支行有權暫停一項或多項服務,并要求對方配合調查。
其次,反洗錢義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賦予商業銀行的一個法定職責。招行清華園支行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清科博動的法定代表人陸斌與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的列明人員存在交易,同時與多名其他的高風險客戶也存在著資金往來。招行清華園支行認為,陸斌全面主持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對清科博動具有較高的控制權和支配權。從反洗錢管理實踐看,利用非本人賬戶從事洗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最后一審法院認為,在現有證據情況下無法證明繼續對清科博動采取臨時止付措施尚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判決招行清華園支行解除對清科銀行賬戶采取的臨時止付措施。但駁回了清科博動的賠償請求,因為招行清華園支行對賬戶所采取的是限制交易而非禁止交易,清科博動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該限制措施受到了直接經濟損失。
清科博動則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對清科博動則給予了更多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招行清華園支行采取管控措施的種類、強度應當符合比例原則。認定其采取的管控措施種類為“限制支付”而非“限制網上支付”,而這一管控措施強度較高,應與較高的風險性相匹配。但根據證據,二審法院不足以認定該管控措施的妥當性和均衡性。同時,在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賬戶存在高風險交易或可能時,對涉案賬戶采取管控措施的持續時間不應超出合理限度。
其次,招行清華園支行在通知清科博動對其賬戶采取管控措施時,并未明確觸發管控所涉及的具體原因,僅要求清科博動銷戶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亦未明確解除管控措施的具體標準、相關條件及期限,欠缺程序的穩定性和規范性。
二審法院認為,招行清華園支行應當賠償清科博動公司合理范圍內的損失,比如清科博動主張的5萬元房租違約金,如果其采取適當措施,本可以避免,最終判令招商銀行(30.950, -0.45, -1.43%)清華園支行向清科博動賠償臨時止付期間產生的借款利息。
洗錢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運行的犯罪活動,反洗錢至關重要。自2007年我國《反洗錢法》出臺,并加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后,反洗錢已逐步被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而反洗錢監管也作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形成完善體系,反洗錢的力度不斷加碼。
近年來,我國監管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要求不斷加碼。銀行業作為國家金融體系的最重要部分,自然也是反洗錢工作重點領域。銀行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于洗錢風險較高的客戶采取強化盡職調查、實施合理限制等措施,是銀行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應有之義,也是其內控風險的必要舉措。
但另一方面,銀行采取的反洗錢措施限度以及合理性也應該注意,以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及連帶損失,當然這其中難度不小。過去多年,銀行基層網點反洗錢工作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意識淡薄、技術不足、經驗不足等,而當反洗錢重要性瞬間提升,難免存在“180度大轉彎”的情況,寧可“殺錯也不放過”。簡單來說,反洗錢具備了更多的主觀能動性。這次案件糾紛,可以說是銀行反洗錢與企業服務之間產生的小摩擦,給了銀行一些參考意義。銀行反洗錢的“反與放”問題,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