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西政法
近年來,山西省各級法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山西省委關于禁毒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作出積極貢獻,為山西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為進一步震懾犯罪分子,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以來全省各地法院審結生效的10起毒品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這10起典型案例分別涉及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為他人保管販毒贓款、受雇駕車運送販毒人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為他人“代購”毒品、販賣戒毒藥牟利、為獲取高額報酬代人寄收可疑包裹、自洗錢、涉新型毒品犯罪、對初犯又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等10個類型。通過案例發布,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當前毒品犯罪特點,闡釋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標準,體現山西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政策立場,以及突出打擊重點、注重區別對待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01、李某某、劉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對于涉案毒品數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間系獄友。2018年7月4日,李某某與劉某某商定共同出資購買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兒李某甲伙同劉某某駕車從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縣購買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劉某某二人駕車運輸毒品從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攜帶約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離開。根據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將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給他人,獲利9萬元。此外,李某某還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縣賣給他人毒品嗎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賣給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區將劉某某抓獲,當場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毒品5袋。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臺縣抓獲李某某,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區房間查獲一支單管獵槍和一支非制式手槍。
【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指使他人購買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劉某某購買運輸毒品,其行為已經構成運輸毒品罪。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被告人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較大比重,在量刑時應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嚴格審慎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8000克,數量巨大,販賣毒品嗎啡3000克、甲基苯丙胺400克,且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主觀惡性深。被告人劉某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8000克,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系毒品犯罪再犯,并具有多次前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對該二人判處死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突出打擊重點、嚴懲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02、周某某窩藏、轉移毒贓案——明知是他人販賣毒品所得贓款還幫助保管被判重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初,程某某、石某某多次電話聯系,雙方約定石某某向程某某購買毒品,于同年12月16日在山西省晉城市交易。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攜帶7包甲基苯丙胺,以到晉城游玩為由,邀被告人周某某與其同行,二人乘坐大巴車從重慶抵達西安,后租車從西安到晉城。此時,周某某尚不知程某某此行目的及隨身帶有毒品的事實。2016年12月16日21時許,在晉城市某小區石某某以19.82萬元向程某某購買了7包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場看到雙方交易,才意識到程某某在販毒。此后,程某某讓周某某幫助拿著錢。當日公安民警將攜帶毒資準備返回重慶的程某某、周某某抓獲,從周某某隨身物品中查獲其幫助保管的毒資17萬元,扣押程某某現金28200元。
【裁判結果】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為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犯罪所得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窩藏、轉移毒贓罪。遂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窩藏、轉移毒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在進行販賣、運輸毒品活動時,為掩人耳目以游玩為名邀請他人陪同。受邀人在受蒙蔽的情況下被卷入毒品犯罪中,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陪同過程中,一旦發現了邀請人隨身攜帶毒品或者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卻既不舉報又不離開,仍然陪同邀請人,甚至還幫助其保管與毒品犯罪相關的財物,則其主觀上已經具有了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應依法予以懲處。需要注意的是,毒贓不僅是指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所得財物,還包括利用毒品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從事孳息或者經營活動所獲取的財物,如金錢、股票、利息、股息、用毒品犯罪所得購置的房地產、經營的公司等。
03、古某某販賣毒品案——明知他人進行毒品交易仍受雇幫助開車,構成販賣毒品共犯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古某某明知閆某某販賣毒品,仍駕駛汽車與閆某某、王某某等人從山西省繁峙縣出發到山西省懷仁市向郭某某購得約3500克毒品嗎啡,返回途中閆某某將毒品按各自交付其毒資金額分發給同車購買毒品的乘車人。當晚民警將郭某某、閆某某、王某某等人抓獲,古某某潛逃。2021年9月22日,民警在古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裁判結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古某某明知閆某某到外地購買毒品用于出售,仍開車為閆某某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遂以被告人古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明知他人進行毒品犯罪活動仍提供幫助的,構成毒品犯罪的共犯。本案中,閆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共同預謀出資購買大量毒品用于販賣,被告人古某某事先雖然沒有參與預謀,只是為賺取運費而開車運送閆某某等人往返。但在出發前,古某某通過閆某某等人意圖找車在前面探路等安排,已經意識到閆某某等人是在販賣毒品;在毒品交易過程中,閆某某等人并未刻意回避古某某,古某某親眼目睹了閆某某等人從車上拿走巨額現金、拿回大袋毒品并在車上分配毒品的過程。在此情形下,古某某仍駕車為閆某某等人提供服務,已構成販賣毒品的幫助犯,應予懲處。本案告誡人們,在為他人提供服務時,一定要清楚服務對象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服務對象的行為屬犯罪行為,而仍然自愿為其服務,有可能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刑法對毒品犯罪處刑嚴厲,一旦被認定為毒品犯罪的共犯,可能被處以重刑。
04、王某某販賣毒品案——對向未成年人售賣毒品的行為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每袋6元價格購買含咖啡因的物質“全香粉”,后在山西省汾西縣自家小賣部以每袋15元售賣。期間,先后兩次分別向劉某某、未成年人朱某某出售共計5袋“全香粉”,該“全香粉”均被劉、朱二人吸食。在劉、朱二人購買毒品時,均有在校學生陪同前往。
【裁判結果】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兩次向兩人販賣毒品咖啡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應從重處罰;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被告人王某某兩次販賣5袋含咖啡因的“全香粉”,獲利45元,但是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對在校學生涉毒構成潛在危險,對在校學生群體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但從總體量刑上,對其應體現從嚴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其不考慮判處緩刑。本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于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從嚴懲處的立場。
05、白某販賣毒品案——堅決遏制“代購”服務向毒品犯罪鏈滲透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陳某某、李某、文某等多名吸毒人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被告人白某支付購毒費用,讓白某幫助代為購買毒品“黃皮”。白某每次收取吸毒人員300元,用其中的260元向販毒人員購買0.05克毒品“黃皮”交給吸毒人員吸食,將差額40元作為“跑腿費”據為己有。被告人白某共計9次販賣毒品1.3克。
【裁判結果】
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白某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應從重處罰。遂以被告人白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禁毒制度日益完備,販毒分子為應對禁毒監管體系采取了用零包販賣取代大宗交易的模式,使毒品犯罪更加隱蔽。同時,因吸毒人員受到公安機關管控,難以直接購買毒品,販毒分子擔心被公安機關抓獲而不敢直接與吸毒人員交易,使得“代購”行為在毒品交易鏈條中有了生存空間。代購者自認為自己不吸毒、不販毒,只是為吸毒者“跑個腿”,掙點“跑腿費”。但這種行為客觀上對毒品流入社會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為他人代購用于吸食的毒品,從中賺取差價的行為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予以嚴厲打擊。
06、范某某販賣毒品案——對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者販賣戒毒藥的行為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前夫因染上毒癮服用戒毒藥過程中,發現向吸毒人員販賣戒毒藥“克癮消”膠囊有利可圖。自2016年至2020年,范某某通過銀行卡存款、微信轉賬支付和利用快遞郵寄的方式從武漢、昆明等地購買“克癮消”黃色、黑色膠囊共計約8200粒,向微信昵稱為“曹韶強”的人購買“克癮消”紅色膠囊593粒。范某某將上述購買的“克癮消”膠囊以每板不等的價格販賣給山西省運城市及周邊地區吸毒人員。案發后,民警在范某某住處查獲黑色膠囊36粒、紅色膠囊435粒。經鑒定,查獲的黑色膠囊中檢出地芬諾酯成分、紅色膠囊中檢出曲馬多成分。
【裁判結果】
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員販賣屬于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販賣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以被告人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吸食毒品不僅危害吸毒者自身健康,帶來嚴重的精神癥狀,更導致家庭經濟壓力、破壞家庭和諧,因此戒斷毒品成了吸毒人員及其家屬迫切想要解決的問題,很多人選擇自行購買戒毒藥物來戒毒。一些不法分子趁機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戒毒藥品,再加價轉賣給吸毒人員從中牟取暴利,使得吸毒人員因為濫用戒毒藥不僅戒毒不成,還產生了新的依賴和癮癖,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該類犯罪。
07、江某某、李某某運輸毒品案——為獲取高額報酬代人寄收可疑包裹獲重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云南人張某某指使楊某某從緬甸偷越國境走私毒品入境,并尋找運送毒品人員。楊某某遂找到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帶領二人去緬甸游玩并告知二人只要按照要求去山西省五寨縣取包裹并交給指定人員就可以獲得高額報酬。在此過程中江某某、李某某已經意識到包裹中是毒品。2019年12月24日,楊某某伙同江某某在云南省鎮康縣郵政局郵寄毒品,后江某某、李某某前往五寨縣,12月28日二人途經山西省太原市武宿機場時被公安民警抓獲,12月30日江某某、李某某配合公安民警在五寨縣郵政局附近抓獲前來取毒品的人員,公安民警從五寨縣郵政局一包裹中查獲毒品海洛因2099.6克、嗎啡2970.7克。
【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共同運輸,數量達到5070.3克,其行為均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構成立功,可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毒品犯罪打擊力度加大,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蔽,“聯系不留名”“毒品不經手”“交易不留痕”,其中運輸毒品犯罪也由傳統的“人貨一體”式向“人貨分離”式轉變。部分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遞行業管理漏洞,將毒品藏匿在包裹內郵寄,并且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尋找“代理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讓其幫助郵遞、收取包裹,“代理人”收取包裹后再由他人將包裹拿走,從而將毒品賣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為了“掙快錢”,獲得高額報酬,替毒販郵寄裝有毒品的包裹,并專程從云南到山西收取該包裹,二人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且因運輸毒品的數量大被處以重刑。本案警示人們,“天上不會掉餡餅”,對任何所謂的高額回報要予以分辨;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零容忍”,露頭就打,堅決嚴懲。
08、胡某某、趙某販賣毒品、洗錢案——販賣毒品后將所得贓款轉賬被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以來,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告人趙某一起向吸毒人員徐某某、楊某某等人多次販賣毒品共計21.5克海洛因,并通過現金、微信、支付寶的方式收款約6.03萬元。2021年3月以來,為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被告人胡某某、趙某將通過微信收取的部分錢款提現至銀行卡,再從銀行卡轉至趙某支付寶后用于消費。
【裁判結果】
山西省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趙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海洛因,二被告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用趙某的微信收取毒資并實施提現、轉賬等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應數罪并罰。遂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洗錢罪僅指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五種方式為他人實施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即“他洗錢”,而對于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或通過轉賬及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視為被告人對贓款的處置,不定性為洗錢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行為人自己實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及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即“自洗錢”成為獨立的犯罪,與上游犯罪進行數罪并罰。將“自洗錢”納入洗錢罪的適用范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的重大修改,因《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所以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僅對被告人胡某某、趙某在2021年3月1日之后通過轉賬轉移販毒所得的行為定性為洗錢罪。
09、楚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重拳打擊新型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楚某某先后向張某某、郭某某、和某、申某某四人販賣毒品甲卡西酮約29次,共計約41.1克,涉案毒資30000余元。2021年9月份以來,楚某某在其租住的山西省晉城市某小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其中容留郭某某10次、容留申某某10次、容留張某某10次、容留李某某5次。
【裁判結果】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楚某某明知系毒品甲卡西酮仍販賣給他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楚某某在其租住地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以被告人楚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甲卡西酮俗稱“喪尸藥”“浴用鹽”,是新型毒品卡西酮的甲基衍生物,屬于苯丙胺的一種類似物,一般為粉末狀態或與水混合液體。研究表明,該物質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甚至死亡。近年來,涉甲卡西酮犯罪案件增長迅猛,防控形勢嚴峻。本案被告人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甲卡西酮,還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吸食毒品,社會危害性較大。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依法從嚴處理,體現了對販賣新型毒品犯罪嚴厲懲處的堅決態度。
10、李某某販賣毒品案——對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左云縣的自家小賣部,通過微信轉賬、微信掃二維碼、微信紅包等收款的方式多次賣給武某某等5人毒品“忽悠悠”。2021年8月27日,李某某在銷售毒品時被抓獲,公安民警當場繳獲疑似毒品的白色藥片狀物體104顆,計19.24克。經鑒定,繳獲的藥片狀物體均含有安眠酮和咖啡因成分。
【裁判結果】
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忽悠悠”是毒品而故意販賣給他人,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已年滿68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無前科劣跡,系初犯且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中的“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販賣毒品主要成分為安眠酮和咖啡因,其致癮癖性和危害性小于海洛因等毒品;其販賣毒品時間為8個月,販賣次數多,但販賣對象范圍不大,只有相對固定的5名吸毒者而非毒販;其無前科劣跡,系初犯且認罪認罰;其實施販賣毒品行為時已68周歲,人身危險性不大。鑒于上述情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打擊毒品犯罪中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