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專家近日表示,我國和加拿大在“不遠的將來”應該會簽訂引渡條約,就賴昌星案而言,我國并沒有提出引渡程序,而是啟動了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
東方網4月23日報道 4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將審議中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的議案、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的議案、中國和科威特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議案。
如無意外,這三個國際條約有望被批準。當天,本報記者聯系到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對中澳和中法兩個引渡條約作獨家解讀。
在司法部有長期工作經驗的黃風曾參與或主持過一些重大案件的國際司法合作事務和境外調查取證工作,并且參加過多項我國與外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引渡條約的談判和有關文本的準備工作。其中包括,中國第一個引渡條約——中國和泰國的引渡條約;中國與歐美國家的第一個引渡條約——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
此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和中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分別于2007年3月和2007年9月簽署。
“死刑不引渡條款”
記者: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將審議兩個引渡條約,這兩個條約在內容上是否有所突破?
黃風:單就內容而言,這兩個條約在內容上并沒有太多的突破。在引渡條約簽訂方面,長期以來,中國與歐美國家之間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死刑不引渡條款”,這是一個主要的障礙和困難。但自從我國在2006年與西班牙簽訂雙邊引渡條約開始就已經逐步解決了這個問題。現在,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兩個條約,說明中國下一步還會跟更多的國家簽署有關條約。
記者:我國現在已經跟多少國家簽署了相關的引渡條約?
黃風:現在我國已經跟31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主要是我國的周邊國家,如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蒙古、柬埔寨、菲律賓等國家。
記者:這些國家有設置“死刑不引渡條款”么?
黃風:在這些其中許多國家是沒有設置“死刑不引渡條款”的。也就是沒有明確,但也會留下不引渡的情形的條款,比如說,“如果有違背被請求國法律基本原則的”不引渡。我國與俄國就是這樣規定的。
記者:如果兩國之間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怎么辦?比如美國和加拿大的情況。
黃風:美國如果沒有引渡條約,就不引渡。而加拿大,本來也是無條約不引渡,但是在1999年之后,有一些調整,變得比較靈活。也就是說,請求國可以與加拿大外交部簽署引渡的個案協議,在協議之下,如果被請求國引渡請求,也可以協助。
記者:我國與美國和加拿大近期會簽署引渡條約嗎?
黃風:我國和加拿大在“不遠的將來”應該會簽訂。但是與美國還比較困難。主要原因是引渡條約需要由美國國會的批準,而美國國會對中國法治狀況不信任,特別是對中國刑事司法的不信任,不批準的可能性比較大。美國也有死刑,在“死刑不引渡”這個方面,反而不是最關鍵的問題。
記者:中國和美國、中國和加拿大之間就引渡條約是否有過正式的接觸?
黃風:引渡問題在中美、中加之間的高層有提起過,但是都還沒有過正式的談判。
賴昌星案未啟動引渡程序
記者:關于引渡問題,大家比較關心的是賴昌星案,能否介紹一下有關進展?
黃風:就賴昌星案而言,我國并沒有提出引渡程序,而是啟動了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因為當時中國沒有與加拿大簽署引渡條約,當時加拿大的法律尚沒有調整,靈活的個案協議是在1999年之后建立的。
啟動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中國首先吊銷了賴昌星的簽證,于是賴昌星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難民申請,移民部駁回了賴昌星的申請。對于移民部的這個決定,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了司法審查,請求宣布移民部的決定無效,但是聯邦法院駁回了賴昌星的請求;于是賴昌星上訴到加拿大的上訴法院,繼而上訴到加拿大的高等法院。
記者:為什么1999年后中國沒有向加拿大提出引渡的個案協議?
黃風:要走這個程序,首先要向加拿大外交部達成個案合作協議,而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請,再經過司法部和加拿大法院的審議之后,才能最終由司法部長決定。我國已經啟動了遣返程序,提起一個新的程序時間上不太合算。
記者:對于中國引渡的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的發展情況,能否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黃風:我國的第一個引渡條約是1993年與泰國簽訂的。而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更早一點,是在1987年就開始了,當時我國與法國簽署了民商事的司法協助條約,同年還與波蘭簽署了民商事和刑事的司法合作條約。而我國的《引渡法》是2000年通過的。
其實對于引渡,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與國內的法治狀況相聯系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不完善,那么引渡就完全是外交部門的事情。被請求的引渡人也是一個權利的主體,有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國家間交易的籌碼,是需要保護的對象。如果請求國的法治不完善,那對于這個被請求引渡的人是不利的。 (本文來源:東方網 作者:吳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