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12月2日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商業賄賂刑事案件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其中明確規定醫生、教師吃回扣以受賄罪論處。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互聯網,對2185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16.8%的人認為“兩高”發布的《意見》能夠震懾或降低商業賄賂現象,38.9%的人持相反態度,認為《意見》的作用不能被高估,44.3%的人表示《意見》的作用目前還不好說,要看實際效果。
82.9%的人認為擇校費應納入商業賄賂范圍
“醫生掌握著生命,教師掌握著靈魂,他們對我們一生起到很大的影響。如果他們都向金錢低頭,徇私舞弊,那我們的社會還有什么希望!”網友“KevinS”留言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醫生拿回扣的根源在于勞動與收入不相稱:“國外‘重醫輕藥’,醫生重視看病,用藥非常謹慎。而中國的現狀是‘輕醫重藥’,沒多大病給你開一堆藥,往往還是最貴的藥。因為醫生工資太低,看一個病人才收一元錢的門診費,這和他的勞動不相稱,所以只能通過賣藥拿回扣這個方式彌補收入的不足。”
調查中,30.6%的人認為醫生與教師地位特殊,應高薪養廉。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衛偉表示贊同,他認為要解決醫務人員或教師的受賄行為,首先應提高他們的待遇,允許他們從正當的渠道拿到足夠的合理的收入。
“政府官員掌握著公權力,他們的商業賄賂更可怕。”天涯論壇里,一名網友的留言吸引了很多跟帖,到底什么行業或職務的商業賄賂對社會危害最大呢?
本次民調中,網友評出了“對社會危害最大的商業受賄者”,依次為:官員或公務員(83.7%),司法人員(70.1%),工程建設人員(63.9%),政府采購經辦人(51.1%),醫生(44.8%),教師(24.2%)。
阮齊林表示,任何行業的人只要濫用公權力、收受賄賂都屬于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意見》出臺以前,醫生和教師如果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收受賄賂,也是構成犯罪的。只是過去對這個問題一直比較回避,所以現在又強調一遍。不過最敏感的醫生拿紅包問題,《意見》里還是沒有規定。”
“擇校費比教師吃回扣更可怕,直接造成了教育不公平,理應納入商業賄賂范圍!”一名網友留言說。
調查中,82.9%的人贊同此觀點,認為擇校費也應納入商業賄賂范圍;36.9%的人認為《意見》中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范圍還應擴大。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會計系教授雷光勇則認為,擇校費不能算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商業過程中為達到商業目的而發生的財富非生產性轉移行為。而家長擇校不是商業行為,擇校現象存在的原因是教育資源配置有問題,優秀教育資源太少。他同時指出,擴大商業賄賂范圍,可以起到法律上的威懾作用。但是,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有效地將商業賄賂識別出來。
杜絕商業賄賂的有效辦法是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可能存在甲、乙方串通的情況,如甲方透露標底(指發包方定的價格底線)給乙方,然后乙方請幾家公司來圍標,提高工程造價,從中獲得回扣。”北京市某國企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職員小侯告訴記者,一些企業,特別是國企中,存在這樣的商業賄賂行為,政府很難對此進行監管,在無人舉報的情況下,審查難度很大。
調查顯示,75.0%的人認為商業賄賂無孔不入,必須重拳打擊;43.0%的人認為《意見》判定賄賂方式的細則還不完備,擔心具體實施起來會有困難。
雷光勇說,單從受賄者方面很難識別商業賄賂,除非多個受賄者之間內部出問題,如分臟不均等。當然,如果施賄者未達到商業目的,很可能將受賄者舉報出來等。所以一方面舉報制度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杜絕商業賄賂的有效辦法是學習美國《反國外賄賂法》中的內部控制制度,通過設計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從施賄者方面控制商業賄賂,增加商業賄賂被曝光的概率。
據了解,內部控制是指一單位內部的管理控制系統,不僅包括單位最高管理層用來授權與指揮經濟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及報告的程序和步驟,還包括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內部控制的目標是保護單位財產、檢查有關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提高經營效率、貫徹既定的管理方針。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審計師小徐告訴記者,商業賄賂通過審計是很難查出問題的,而最有效的辦法是廣泛地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讓施賄者無從下手,也讓受賄者無法越權操作,“但建立這個制度是企業自愿的行為,目前只有部分國企實施了這個制度。”小徐建議,政府應在國企及事業單位廣泛推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杜絕商業賄賂行為,由此漸漸推廣到私營企業。
民調顯示,60.2%的人認為國家需完善商業賄賂監管機制,59.5%的人期待更多懲治商業賄賂的措施和辦法出臺。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肖舒楠 李春蓮)
國家明確規定醫生教師吃回扣將以受賄罪論處
新華社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根據《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來源:北京青年報)
另據新京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
《意見》共十一條,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內容。據新華社電
焦點
醫生教師吃回扣算受賄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物品銷售方財物,為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解讀】
“目前,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如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如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教師收受回扣等,群眾反映強烈。
提供旅游費用可算賄賂
《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意見》還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解讀】
“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提供無償勞務、免費旅游等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等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
“兩高”有關負責人說,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作的實效性,《意見》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正當饋贈與賄賂有界限
《意見》指出,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來財物的價值;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解讀】
法律并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并以正當饋贈為其行為辯解。《意見》,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據。
商業賄賂涉及八種賄賂犯罪
“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從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來源:新京報)
延伸閱讀:醫生教師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刑責明確
新華網北京11月24日電 (記者楊維漢)當前,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
“目前,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如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如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學校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購中收受回扣,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標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群眾反映強烈。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