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09:38 來源:足球·勁體育
就近期的賭球案,本報法律顧問黃松良進行了如下解讀:
200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題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下稱“若干意見”),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中,醫生收紅包、教師收回扣等行為都被歸入商業賄賂。這意味著中國未來對于商業賄賂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懲處也將更為嚴厲。
商業賄賂涉及八種賄賂犯罪,同時,刑法規定了八種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從近期公安部披露的王鑫、王珀案和成都謝菲聯、青島海利豐的案情可以看出,以“商業賄賂罪”對涉案人員進行刑拘是完全合適的。簡單地說,所謂商業賄賂罪是指商業活動中,為了獲得非法利益,向有關人員行賄、受賄。商業賄賂罪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受賄,而受賄對象的身份不是國家公務人員。而目前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的王珀、王鑫、許宏濤、尤可為、劉紅偉等人,基本上是球隊和俱樂部的經營管理者,都符合這一身份。
商業賄賂,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而對于商業賄賂罪的量刑,要根據王珀等人最后查實的涉及金額、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確定,目前還沒能確定。受賄最高可以判15年,行賄則是10年以下。如果是根據商業賄賂罪來量刑,處罰并不會非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