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非法轉賬90億元
南昌一犯罪團伙犯非法經營罪 每轉賬100萬元抽取200元 警方稱此屬國內首例
核心提示:劉某某,一個只有小學文化的農村婦女,無論如何與90億元聯(lián)系不上。而正是她協(xié)助他人將90億元從深圳轉回南昌,再從南昌轉回深圳,非法牟利。驚人的資金頻繁交易,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重視。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成立專案組,經過長達一年的調查,將“劉某某團伙”全部抓獲歸案。
今年6月4日,南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主犯劉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1萬元。昨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7•10”專案組成員向本報獨家披露案件偵破始末。
A 案發(fā):小公司頻繁交易資金27億元
2007年7月10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突然接到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錢處移送一起可疑交易線索。反洗錢處稱,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某百貨經營部、青山湖區(qū)某文體用品銷售部、西湖區(qū)某童裝店,這三個小個體戶于2007年1月5日在某銀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陽明路支行開設賬戶,于2007年1月17日至5月31日期間,資金交易頻繁,涉及金額27億元。
“當時,接到這個線索之后,我們就開始懷疑,幾個小個體戶怎么會有如此強大的經濟實力呢?其資金交易之頻繁、交易額之巨大明顯與其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嚴重不相符。”辦案民警說,“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發(fā)現(xiàn)這3家公司基本為虛構經營地址、無合法經營行為、無納稅記錄的空殼公司。”辦案人員馬上將情況向省廳領導和公安部領導匯報。
經過專案組調查,上述3家個體工商戶的資金交易情況明顯與其經營情況不相符,這3家個體工商戶存在涉嫌洗錢犯罪重大嫌疑。2007年7月20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從各個地市抽調精兵強將,立即成立了12個人的專案組,省廳經偵總隊相關負責人親自負責辦案。案件代號“7•10”專案。
B 模式:深圳公司-南昌公司-深圳個人
專案組民警告訴記者,立案后,省公安廳及經偵總隊領導高度重視。公安部經偵局對辦案進行了指導,專門督辦,在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市公安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專案組對涉案人員、企業(yè)、銀行賬戶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
隨著案件的調查深入,一名南昌縣蔣巷鎮(zhèn)女子劉某某進入專案組民警視線。通過偵查,專案組認定該案為團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分別在南昌和深圳活動,而且主要為南昌籍人員(包括在深圳與南昌方面進行聯(lián)系的人員),以南昌縣蔣巷鎮(zhèn)人居多。經查:他們從2007年初以來,在南昌市工商局及縣區(qū)分局注冊成立了10余家(其中九江市一家)各類小型公司、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基本為空殼公司),以這些單位的名義在銀行開設資金結算賬戶,開通網上銀行,其中部分還申請成為單位貴賓客戶,便于資金劃轉。
該團伙具有組織嚴密、分工明確、隱蔽性強、跨地區(qū)、高智商等特點,他們與相關銀行的多名工作人員關系非常密切,個別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做大業(yè)務量、完成業(yè)績考核任務,對涉嫌可疑資金交易的賬戶只注重服務,放松了監(jiān)管。
經過專案組辦案民警調查,從2007年1月起,來自深圳數(shù)百家公司、企業(yè)的資金開始轉入南昌市這些單位的資金結算賬戶,待資金到賬后基本不作停留,當日或次日通過網上銀行轉入南昌的40個個人賬戶,又再轉往深圳的數(shù)百個個人銀行卡賬戶。
C 驚人:涉案90億元驚動國務院領導
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經過調查后,劉某某團伙涉案金額達90億元。
據(jù)了解,2008年,南昌某銀行的網銀交易排名位于全國第3名,這和江西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明顯不符,遠遠超過了浙江、上海、北京等發(fā)達省市。就是這些犯罪嫌疑人將深圳的資金轉到南昌進行網銀交易而導致的。
劉某某團伙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極易造成對經濟形勢的誤解和誤判,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其資金流轉渠道進行洗錢。國務院領導要求徹查此事。
D 獲刑:每轉賬100萬元抽取200元
2008年5月20日,“7•10”專案組分為深圳工作組和南昌工作組統(tǒng)一行動。到21日凌晨3時,在當?shù)毓矙C關經偵部門和其他警種的大力協(xié)助下,劉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數(shù)抓獲。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進行搜查,查獲了“劉某某團伙”銀行U盾40個、銀行卡27張、存折10本、 印章(公章22枚、私章10枚 ) 居民身份證 6張。
經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劉某某供述了該團伙利用開設的空殼公司的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事實,并交代該團伙的上游資金主要來源于“深圳客戶”;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據(jù)劉某某供述,她每轉賬100萬元提取手續(xù)費用200元。
E 懲處:主犯獲刑1年并罰金11萬元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該案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證,注冊成立無經營地址、無從業(yè)人員、無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或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單位基本賬戶并開通網上銀行業(yè)務,同時,還使用他人身份證,在銀行開立個人銀行卡賬戶并開通網上銀行業(yè)務,在無任何實際業(yè)務發(fā)生的情況下,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銀行賬戶,為他人辦理轉賬結算,從中謀取非法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實質是利用其控制的銀行賬戶經營結算業(yè)務,代替商業(yè)銀行行使了支付中介的職能,是一種非法辦理結算的行為。
辦案民警說,2008年9月1日,公安部確定“劉某某團伙”行為屬于非法辦理結算業(yè)務,定為從事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民警說,此案是全國對非法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等類似案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首例,對以后公安機關辦案起了示范作用。
6月4日,南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1萬元。
(記者鄒曉華 實習生胡嬌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