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10日 07:43 來源:騰訊·大楚網
武漢晨報2月10日報道 昨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促進全國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這一意見規定,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范圍和力度。要全面、客觀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以及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注重從嚴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犯罪。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九類犯罪須重判
嚴重刑事犯罪
嚴重危害國家政權和社會治安,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
嚴重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爆炸、放火、綁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
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包括搶劫、強奸、搶奪、重大盜竊等
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犯罪,包括組織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
經濟領域和生產經營中的嚴重犯罪,主要是集資詐騙、操縱證券,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重大環境污染、非法采礦、盜伐林木等犯罪
職務犯罪和嚴重商業賄賂犯罪
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
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制售偽劣食品藥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
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后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等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應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發生在經濟、社會重點建設領域和行業的嚴重商業賄賂案件
原縣處以上干部 減刑一律開庭審理
意見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要采取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意見明確,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一律開庭審理。
同時,對于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開庭審理。書面審理的案件,擬裁定減刑、假釋的,要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廣泛監督。
意見規定,對于重大犯罪,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累犯減刑時,應當從嚴掌握;拒不交代真實身份或對減刑、假釋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不得減刑、假釋。
意見還規定,對于因犯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嚴重殘疾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要嚴格控制減刑的頻度和每次減刑的幅度,要保證其相對較長的實際服刑期限,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改造效果。
同時,對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殘疾罪犯、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積極主動繳付財產執行財產刑或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判處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從寬掌握。對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
征地拆遷、企業改制職務犯罪將重判
意見明確,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制售偽劣食品藥品所涉及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后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經濟社會建設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嚴重商業賄賂犯罪等,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的,或者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拒不認罪悔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規定,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意見還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于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被判處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如何執行“嚴控和慎用死刑”
意見指出,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一律開庭審理。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
積極賠償從寬處理,這不是“以錢買刑”的問題,這意味著被害人遭受的損害得到了一定的補償。
關鍵詞:老年人犯罪
意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對于偶爾盜竊、搶奪、詐騙,數額剛達到較大的標準,案發后能如實交代并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關鍵詞:賠償
另外,對于因戀愛、婚姻、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為勞動糾紛、單位管理失當、下崗失業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為被害人過錯、義憤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情況引發的犯罪等,也要盡量從寬。
《意見》要求依法處理好賠償和量刑之間的關系,并明確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稱,這不是“以錢買刑”的問題,積極賠償體現了被告人悔罪認罪的表現和態度,也意味著被害人遭受的損害得到了一定的補償。
親屬促使歸案可從寬處罰
《意見》對于司法實踐中有分歧意見的問題,也特別予以明確。如規定“對于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有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具體處罰時,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