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1日 來源:金融時報
爭議多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過多次征求意見,近日終于頒布實施。專家普遍認為,該《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
事實上,由于經營不規范,加之行業高風險的特性,擔保行業的發展始終籠罩著一層陰影。在經濟繁榮的背景下,企業的運作狀況普遍良好,資金回籠有保證,擔保這種模式的風險相對較小。然而當經濟下滑時,擔保公司的資金鏈條很容易因壞賬上升而繃緊。幾年前發生的中科智危機,已為這個行業拉響了警報。盡管擔保業發展中暴露出一些風險,但由于目前它對發展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作用,而被管理層高度重視。解決好擔保的難題,也就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創造了必要條件。因此,《辦法》的出臺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與關注。
此次頒布的《辦法》中,前置審批是辦法的亮點之一。所謂的前置審批,也就是申請人需要先獲得審批文件之后,才能進入工商登記程序。按照《辦法》,今后凡是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都應當先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這一規定,就將過去擔保公司無序的狀態納入法律規范。同時,《辦法》也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門檻進行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同時,對其股東以及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都將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聯席會議確定。
《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首次作出明確規定,是該辦法的亮點之二。由于國際金融危機后,融資擔保業抽逃資本金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問題突出,《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按照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亮點之三是《辦法》的制定體現了銀監會一直以來所倡導的實施審慎監管的思想。對于之前市場所關注的融資擔保業務的放大倍數,《辦法》在參照銀行水平以及國外情況之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10倍。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并未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業務作過嚴的限制,而是在強化監管、促進規范經營的同時,適當考慮了擔保公司目前擔保收益率低、資本增值困難的現實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然而,面對《辦法》,市場也有質疑方指出,擔保行業大多都是民間資本運作,如此審慎的措施執行之后,將會影響擔保業的發展進程。事實上,對融資性擔保業而言,規范和發展相輔相成、互為促進。實際上,按照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的說法,《辦法》的制定,本身就體現了既要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規范,又要促進其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通過這些要求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公司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