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9:53 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年來,江蘇如皋法院開發區法庭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逐年上升,呈現出“六升二低”的新特點。開發區法庭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案件呈現“六升二低”的特點
1、案件數量上升。2006年該庭受理民間借貸案件84件,僅占全部案件的7%;2007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43件,占全部案件的11%;2008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4件,占全部案件的14.8%;2009年1-6月已受理93件,占全部案件的15%。
2、涉案標的額大幅上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民間資本逐漸增多,債務人借貸的基數逐漸增大。前幾年該庭所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涉案標的鮮有超過五萬元的。2009年以來所受理的借貸案件涉案標的額最大的為65萬元,金額達1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35件,占此類案件的37.6%。
3、需公告案件數上升。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少被告不愿出庭應訴,甚至相當一部分被告在起訴前就下落不明,導致案件只能采取公告形式送達法律文書。2009年上半年,開發區法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32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達14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43.8%。
4、案件審理難度上升。相當一部分借貸案件具有高利貸性質,但在借條內容上卻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糾紛發生后,許多借款人雖然以對方是高利貸為由抗辯,但難以舉證。而法庭又難以從證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另一方面不少案件公告審理,造成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難度加大。
5、社會危害性上升。一些案件在債務人無法歸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為追討債務不惜動用非法手段進行暴力催討,讓債務人及其家屬苦不堪言。還有一些債務人為還貸鋌而走險,走向犯罪道路甚至被迫走上絕路,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諧。
6、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現象上升。因金融機構貸款的門檻高、限制多,致使一些經營者遇到困難時,往往不惜選擇高息在民間籌措資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串案明顯增多。此外還有部分債務人以借貸為手段,實則以斂財為目的,騙取多個債權人錢財后攜款潛逃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7、調撤率偏低。民間借貸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情緒對立,給案件調解設置了不少障礙。2009年上半年開發區法庭調撤民間借貸案件40起,調撤率僅為全部民間借貸案件的43% ,與該庭82.7%的調撤率相差近四十個百分點。
8、生效判決執結率低。民間借貸案件的債務人由于種種原因,經濟狀況惡化,一些隱含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案件,債權人自己索要錢款的手段和力度均非常厲害,債務人能夠償還的,也早已清償了,最終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其時大多已無償還能力,導致執行難度加大,執結率低。
二、原因分析
1、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融資渠道缺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金融供給保障壓力明顯加大,資金需求較旺的中小企業普遍出現資金緊張狀況,而銀行信貸門檻過高,求貸者若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了生存與發展,轉而尋求民間融資渠道,從而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日趨活躍。
2、“職業放貸人”和“食利”階層的出現,加速了民間借貨市場的升溫。“職業放貸人”和一批民間“食利”階層在索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也會通過到法院訴訟,回收資金,有不少出借人成了法庭的“常客”。
3、公民風險意識淡薄,職能部門監管薄弱。不少借款明知非法高利貸的危害,但由于“求資”心切,往往隨意簽字或擔保。此外,由于目前尚無專門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管理進行明確規定,這種狀況導致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充當民間借貸“中介”,甚至從中賺取高額的“中介費”漁利,加大了借款人的風險。法律意識的淡薄加大了民間借貸行為的風險系數。
4、民間借貸尚存“傳統觀念”的土壤。特別在農村向高利貸者借錢,并不完全被社會風俗認知所否定,這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便捷的借貸方式既能使放貸者獲取較快的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導致民間借貸案件迅猛增多。
三、應對策略
1、重視直接送達工作。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庭前離家,不積極出庭應訴以及拒收裁判文書等情形,以直接送達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郵寄送達或電話通知送達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案件需公告的情形。以直接送達的方式上門與被告一方及其家屬接觸,對查明案情、動員家屬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實效,并能為日后雙方的調解創造更大的機會。
2、管理機構加強監管,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秩序。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制度,使之走上規范化。對民間借貸的組織也應做出明確的制度性規定。要堅決取締各種非法的高利貸組織,嚴厲制裁各種高利貸行為。金融部門和司法部門要形成合力,監控民間借貸市場利率,使其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市場自行調節,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
3、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在庭前和庭審過程中,要對借據的形成過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資金的具體來源等進行細致的了解和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違法及高利貸等“問題借貸”的情形。
4、加強對公民投資風險教育。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要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風險意識。無論自行或是通過中介機構借貸均風險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無履約的充分保障,實施民間借貸行為一定要慎重。
5、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為查明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合法,審判人員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對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項的調查,因而存在發現借貸雙方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對于審判過程中發現這些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說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學法守法的自覺性。執法機關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法院應當通過審判職能的正確行使,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控,防范非法集資引發的風險,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