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1日 19:08:27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 記者王曉雁 我國融資擔保行業長期無人監管的“怪相”即將結束。記者今日了解到,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于昨日聯合頒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要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審慎經營模式。
一直以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比較混亂,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存在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現象。
此次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中,首次明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同時明確不得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但《辦法》允許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可以進行總額不高于其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包括股票、基金、房地產等都可以。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
《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由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牌照需要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個人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在《辦法》中,被業界人士譽為“亮點”的是其規定的前置審批程序。所謂前置審批,也就是申請人需要先獲得審批文件之后,才能進入工商登記程序。今后,凡是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都應當先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這一規定,將終結過去擔保公司的無序生存狀態。
據了解,這份由銀監會牽頭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過十易其稿,經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等7部委之間的會簽后,于2009年年底上報國務院。分析人士認為,《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擔保業將由“監管真空”進入“寬松的審慎監管”時代,從此有明確的監管部門、監管辦法和行業準入門檻,整個監管架構近似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辦法實施后,可能將有至少一半的擔保公司被清理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