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都高度重視反商業賄賂促進公司合規經營。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 1976年制定,2001年修訂《OECD 跨國公司行為準則》,規定了10項指導原則,其中第六項以“打擊賄賂”為題,規定了跨國公司在打擊賄賂方面的行為準則,指出“企業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出、許諾、給予或索要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獲得或保留商業或其他非正當優勢,也不應要求或期望企業提供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1999年,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率先倡導,邀請全球企業界領袖共同參并推動“全球契約”行動。契約言簡意賅地倡導十項基本原則,其中第十項基本原則就是“反腐敗原則”,明確指出“企業應反對各種形式的腐敗,包括敲詐勒索和行賄受賄”。
(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蔣姮整理)
美國國會依據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設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美國證交會”)。美國證交會作為證券市場的管理機構,要求所有在美國發行證券的企業及時、全面、準確地披露對投資者有用的財務及相關信息,如果有企業存在發布虛假信息、隱瞞真實信息等欺詐行為,美國證交會有權進行調查,并依據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反海外腐敗法》是《證券交易法》的一部分。
《反海外腐敗法》制定于1977年,是全球各國制裁商業賄賂最嚴厲的法律之一。根據修訂于1998年11月10日的該法最新版本,任何故意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自然人,根據其情節,將被處以5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20年以下的監禁,或二者并處。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將被處以2500萬美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該法在實施后的最初幾年間,到上世紀80年代初,就有450家以上的美國公司最終向美國證交會承認,他們在國外對外國政府官員行過賄,總額高達30多億美元。在這些公司中,超過100家公司都是“全球500強”的成員。(本報記者 來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