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來,甘肅省紀委等部門內一直充滿著緊張、興奮的情緒。2009年2月27日,甘肅省預防腐敗局——全國首個省級預防腐敗局掛牌。目前,甘肅省預防腐敗局相關編制已經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甘肅省有關部門正在認真、慎重選擇預防腐敗局的領軍人物和組成人員,確保中國首個省級預防腐敗局能夠發揮最大效能。
關注我國反腐工作的專家認為,成立預防腐敗部門是我國在反腐敗上的制度創新,是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預防和懲處腐敗的先進經驗。雖然只是增加了一個機構,但整個國家的反腐敗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而省級布局的開始,標志著這一制度創新正向深度、基層延伸。
必須大力推進源頭反腐的“兩筆賬”
雖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已成為眾多反腐文件標準用語,但事實上,基層在預防腐敗工作上依然存在簡單化、形式化的通病。國家預防腐敗局在首個地方局成立時發來的賀信中對克服這些通病寄予了厚望:甘肅省在全國率先成立了省級預防腐敗機構,這對于加強全省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和檢查指導,對于整合資源,形成全省預防腐敗的合力,對于提高預防腐敗工作專業化水平,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副地級檢察員喬汝楠長期在打擊腐敗的最前沿,對于預防腐敗的重要性認識十分深刻。他表示,對于預防腐敗的作用,現在各方面已經形成了共識。因為有兩筆賬非常好算:一是犯罪本身,一旦出現,就已經給國家人民帶來了巨大損失,從干部隊伍建設上來說,培養一個干部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二是紀律檢查、司法機關介入后,還要付出懲治的成本。“對于一些涉案數額較小的案件而言,懲治是必需的,但往往后期因為懲治付出的行政成本遠遠高于涉案金額本身。”喬汝楠說。
接受采訪的專家普遍認為,腐敗無法杜絕,但并不意味著無法制約。對腐敗行為分析研究,可以更好地設計權力運行體制,使其不能腐敗。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張謙元認為,對于預防腐敗而言,制度建設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這些腐敗行為進行分析研究,從而提出完善制度建設的意見、建議。
從目前對職務犯罪的打擊情況看,被打擊的職務犯罪行為還是非常有限的。喬汝楠用“黑數”這個概念來說明這一有限性:一是已經犯罪但未受到打擊的黑數;二是受到打擊但未查清具體案件的黑數。一些大數額犯罪案件在最后裁決時,往往都會有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數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甚至更多。這背后是更多的犯罪行為。“這就導致了兩個問題:司法機關在進行最后的懲治時,往往在有犯罪行為人的打擊面上掛一漏萬,在具體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上的打擊掛一漏萬。這是很大的無奈。”喬汝楠說。
專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預防腐敗局的功能獲得重視是符合現實邏輯的。“形成面對腐敗時對干部的制約力非常關鍵,這是一個綜合的工程,最終需要通過將預防的力量和懲治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擰成一股繩。”喬汝楠認為,這實際上就是通過源頭預防和后期懲治,最終形成面對腐敗時的一種有效制約力。
源頭反腐≠弱化懲治
隨著省級布局的開始,一度被認為與國家預防腐敗局相配套的政策法規已經在一些地區破冰。
然而,隨著中央和國家加大預防腐敗工作,社會上開始出現這樣一些議論:一種議論認為上面思路轉了,領導意圖變了,現在是以預防為主、辦案為輔了,抓抓教育、定定制度等等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一種議論則認為懲治腐敗主要依靠打擊手段而不是預防,要出臺更加嚴厲的法律,采取更加嚴厲的制裁措施,方能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
專家指出,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而且是非常危險的。只注重“下游”的懲治,必然造成只注重個案查辦,而不注意分析腐敗現象發生的直接、間接原因,容易造成反腐敗工作的被動,導致案件接連出現;而只重視“上游”教育預防,忽視紀律、法律的約束力、強制力,最終可能只是形成表面的“形勢大好”。
事實上,在中央強調預防腐敗的同時,并沒有放松對懲治的要求。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中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腐敗者將為自己的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預防犯罪不能只是喊口號
多年以來,源頭反腐工作在部分公眾眼中已經偏離了初衷。一些公眾認為,預防腐敗不外是由紀檢系統、監察部門和檢察部門發動的反腐宣傳,如發放禁賭卡、反腐撲克等。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同時,近年來不斷發生的一些地方動輒動用公權力逮捕一些對當地黨委政府存在不同意見、參與社會監督當事人的行為,進一步暴露了官員權力來自公民權利、人民監督權必須得到有效保障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還面臨不小的距離。這些,都是擺在預防腐敗局面前的挑戰。如何能讓反腐預防工作不打折扣、怎樣充分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降低腐敗風險,公眾充滿期待。
張謙元認為,預防腐敗局內部的機制建設一定要加強,要廣開信息渠道,同時要接納一些在預防腐敗領域有專長的機構,加強宣傳、信息搜集和研究;同時,要加強同紀檢、檢察系統內宣傳教育部門的整合,建立反腐聯席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對于預防腐敗局的工作,還需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要明確其職、責、權。
專家表示,預防腐敗不能只是喊口號,必須更加深入地研究現實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工作。預防不同于懲治,很多工作都是著眼于長遠,短期內可能見不到明顯的效益,反映在腐敗案件的發案率上,短期內還會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社會各界對于預防腐敗部門的作用,要有一個客觀、中肯的評價。同時,預防腐敗部門在工作上,一定要克服浮躁情緒。預防腐敗工作不是做給領導看的,而是從國家的發展大計出發,本著對民族、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態度來做,因此要腳踏實地,從每一個案件中看到哪里有問題,制度上哪里有漏洞,這樣才能最終把腐敗犯罪的比例降下來。(宋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