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04:37 來源:金融時報
“來辦張信用卡吧,贈品有購物推車、保暖腰帶、鐵鍋……任你選。”得到消息的人呼朋引伴,看著豐厚的贈品,前來辦卡的人絡繹不絕。
“身份證沒帶?哦,沒關系,給我個復印件就行。”
接下來,記者認真地填了一張辦卡申請單,剛簽完名。另一家商業銀行的業務人員拿著表過來,“姐,你只要簽個名就行了,剩下的我幫你填。”記者再抬頭一看,發現除了她以外,旁邊還有兩位拿著不同商業銀行申請表的小伙子等著。這樣,你只用簽名,你的個人信息就可以被不同銀行復制。這種“打包”辦卡的方式記者頭次見。
“為了爭取客戶啊!”業務人員道出了心聲。
上述場景您可能并不陌生,因為據權威部門統計,截至2009年6月底,全國發卡量已近20億張。在這種持續多年的發卡熱潮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增多,而銀行之間為了搶奪市場所滋生的一些欠規范的發卡行為,是導致案件發生的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相關信用卡犯罪進行明確。
該《解釋》發布后,記者連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姚歡慶表示,關于信用卡犯罪在刑法中是有規定的,新《解釋》是一個具體化的過程,一定程度上解決量刑幅度問題。這將對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中華介紹,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犯罪有專門規定,當時設定的罪名有兩個,信用卡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這兩種犯罪行為還有很多中間環節,另外在司法行為中還有取證的困難。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還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這是對嚴密法網的補充完善。
“從內容來看,《解釋》對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更明確、更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體現出對信用卡犯罪從嚴打擊的決心。”肖中華說。
肖中華進一步分析認為,此次發布的《解釋》可歸納為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定罪量刑的標準。涉及到財產犯罪,我國大多數是以數額的大小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標志。此次《解釋》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第五條規定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定罪標準更明確,有利司法實踐中統一執法。
二是定性問題進一步明確。主要內容是對“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定性,規定為四種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而此前,對于“冒用”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頗具爭議。
三是明確了信用卡詐騙罪的目的要件及對惡意透支的判斷,具體可見《解釋》第六條。值得一提的是,《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不屬于“惡意透支”。這些規定同以往涉及金融詐騙的司法解釋,可以說都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
四是強調了非法經營的情形,即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罪是刑法第225條已經規定了的一個犯罪,主要是打擊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
近些年,銀行卡犯罪往往與互聯網和手機密切聯系,《解釋》制定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
據熊選國介紹,以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實施的信用卡詐騙。這種犯罪行為,進行交易時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性更大。
考慮到這種犯罪手段的新變化,司法解釋從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應或應對。第一,《解釋》第五條有關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釋,把通過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行為,作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一種情形。所以,如果利用互聯網或者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這種行為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第二,《解釋》第三條在解釋關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時候,對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進行處罰。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針對無磁交易的情況,也是針對使用互聯網、電話來進行違法交易的情況來進行規定。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規定,《解釋》比較好地解決了利用新技術實施信用卡有關犯罪方面的應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