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初,美國電影制片人杰拉德-格林及其妻子帕特麗夏被指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向一位泰國旅游官員行賄以得到在曼谷舉辦國際電影節的合同。相關審判目前還在進行之中。
這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實施后首個涉及娛樂業的案件。而多種跡象表明,全球反海外商業腐敗行為已是大勢所趨。
原因何在?除了全球各地區企業間商業活動大幅增加之外,全球目前所處于的金融危機觸底反彈階段,也正促使包括《反海外腐敗法》在內的多項法律準則加快實施頻率、擴大實施范圍。
海外腐敗知多少
由于歷史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行政性壟斷資源過多,法律監管不到位,從而倒逼跨國公司將視線從技術研發、服務提升等本位職責,漸次轉移到了對所謂關鍵行政部門和人員的賄賂上來。
而跨國公司的“實踐”結論是,后者的投入將會事半功倍地提升其海外市場業績。
其中最出名的是,1976年2月,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萬美元的賄金獲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億美元的交易合同,聞者嘩然。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也因此辭職。
早在199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顯示,400多家公司承認它們以往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主要是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而且多數都是自愿行為。
這些公司中,超過117家公司躋身財富500強。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76年5月12日報告給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賄的金額高達7800萬美元;而在通用電氣公司和西屋公司為奪取菲律賓核電站合同所進行的激烈斗爭中,技術較差的西屋公司為了獲得兩座價值巨大的核反應堆合同,支付給菲律賓第一夫人“鐵蝴蝶”伊梅爾達?馬克斯的親戚1730萬美元。
美國Titan是一家國防工程承包商和軍火商。Titan和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合并在2004年受阻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前者在海外的非法支付行為。2005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Titan向貝寧共和國總統的商業咨詢顧問支付了超過350萬美元的賄金。Titan則被迫繳納出通過行賄獲取的利潤大約1200萬美元,并且支付罰金13 00萬美元。
MicrusCorporation是一家私人控股的醫療設備公司。該公司在2005年3月同美國司法部達成了一項協議,以換取司法部不起訴該公司違背《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這是由于該公司主動揭發自己的海外賄賂行為,并且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該公司為了換取美國司法部的不起訴,要向政府支付45萬美元的罰金。另外還必須承諾配合司法部針對FCPA(即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英文簡稱)的行動,為公司違背FCPA的行為承擔后果,采用一項以前未采用的 FCPA項目,每3年聘請獨立的審核專家審核公司內部控制的效果等。但是美國司法部并沒有批露該公司具體違背FCPA 的行為。
2005年1月6日,生物和農業技術公司Monsanto(孟山都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繳納了50萬美元罰金,作為它違反《反海外腐敗法》向印度尼西亞政府官員行賄的懲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起訴書稱:一位Monsa nto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印度尼西亞的一家咨詢公司向一位印度尼西亞環保署的高級官員行賄5萬美元。因為印度尼西亞環保署可能出臺一項不利于Monsanto的生意的管理規則。但是盡管5萬美元的賄金被送到那位官員手中后這項規則并沒有因此而被廢除,隨后這位高級經理通過假造發票的方式來掩飾此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指控Monsanto曾經向140位現任或前任印度尼西亞官員和他們的家人行賄,賄金總計約70萬美元。這70萬美元由Monsanto在印度尼西亞控制的兩家公司提供。
2004年11月,全球最大的通訊商之一朗訊在沙特阿拉伯觸犯《反海外腐敗法》的丑聞被發現。朗訊被揭發向沙特阿拉伯電信部長Dr.AliAl-Johani行賄1500萬到2500萬的現金和禮品。《華爾街日報》的封面報道還指出,向Dr.AliAl-Johani的行賄還包括為其在西雅圖一家頂級癌癥治療中心支付高達200萬美元的治療白血病的費用,朗訊為此得到了沙特阿拉伯政府50億美元的訂單。
2004年10月,媒體報道,一位DaimlerChrysler的前會計師向美國聯邦法院舉報該公司存在違背《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這位會計師說,這家全球最大的汽車制造商之一利用40個銀行賬號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FCPA的由來
《反海外腐敗法》(FCPA)是美國目前監管企業對外行賄的最主要的法律,于1977年制定,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并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按《反海外腐敗法》,對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業實體,可處以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自然人則會被處以最高1 0萬美元罰金和5年以下監禁。而且,根據選擇性罰款法的規定,罰金的數額可能會高出更多,實際罰金可能會是行賄所圖謀利益的兩倍。
美國司法部的網站上有這部法律頒布的詳細經過和該法律的內容。據稱,它是在尼克松因水門事件去職之后,在公眾的強烈要求之下,對非法政治捐獻和洗錢活動進行調查之后所產生的一個副產品。
目前,FCPA的有關規定已經細化到了公司加強內部控制的規定之中,而對海外反腐如此用心并非無來由—上世紀 20年代,美國證券公司通過不向投資者公開信息來獲得巨額利益,導致了1929年10月的華爾街大崩盤。此后,美國國會分別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向投資者公開企業狀況、證券情況等— 在FCPA制定之后,美國國內一直都有跨國公司爭辯說,此法案讓他們在跨國競爭中陷入不利地位。
美國商業局的一項研究指出,光在1995到1996年間,美國企業因為沒有采取賄賂行為,就損失了100個國外合同,共值450億美元。另外,根據《美國國家出口策略報告》統計,愿意賄賂外國官員的跨國企業可以得到約占總合同數的80%。
即使如此,據專門處理《反海外腐敗法》相關案件的紐約Shearman&Sterling律師事務所統計,2 009年初,美司法部有91起類似案件正在審理中,是4年前的3倍。美司法部官員稱,保證《反海外腐敗法》的實施是他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僅次于反恐怖主義的行動。
目前,聯合國、世界經貿合作組織、美洲國家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亦將此種反賄賂和公平競爭的理念付諸實踐,越來越多的國家贊成在跨國商業競爭中,不應采取賄賂作為贏得合同的手段,這種商業規則得到了越來越普遍的運用。國際組織透明國際也開始每年發布清廉指數和行賄指數來衡量一國的腐敗程度。
撞擊發展中國家
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腐敗是向企業增稅,重稅則必定會妨礙經濟發展,即使忽略政治上的影響,在經濟上也有最直接的傷害發生。
從另一方面來說,良好的商業道德是公司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家公司主動提出對公司內部調查,并通過配合司法部門的調查,公司損失的僅僅是罰款。而讓公司管理和商業行為透明化,可以增強投資者信心。反之,如果隱瞞公司的非法行為,很可能會失去未來的大片市場,并令投資者對公司失去信心。
根據美國媒體的說法,《反海外腐敗法》所針對的主要領域集中于能源、食品供應以及原材料等被嚴格監管的行業。而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醫藥、通訊等備受各國政府重視行業企業的行為,也經常受到《反海外腐敗法》的嚴格約束。
這部法律盡管在具體訂單上可能讓美國公司陷入困境,但是對于美國樹立自己的形象很有好處。應該把這部法律看成是為維護商業上的公平競爭而制定的。
正因如此,這部為約束美國公司和個人行為的法律,對發展中國家起到了很強的撞擊作用—即使在這部法律制定之前,美國人懲罰本土企業的行為也已經對其他國家產生了不小的外部影響—1976年2月,此時的日本還是一個典型的發展中國家,FCPA也還未制定,美國洛克希德公司以1210萬美元賄金獲取日本全日航空公司價值4.3億美元的飛機交易合同的丑聞敗露,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被迫引咎辭職。但是心懷委屈的科特奇恩在《星期六評論》(SaturdayR eview)上發表文章對自己的行賄行為進行辯解,認為商業賄賂現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經得到全日本社會的默許,這一說法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震動。當時的總理大臣以此為契機,對該案件進行了徹查。伴隨著一系列嚴格執法行為的推進,日本商業交易秩序明顯好轉。
任何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發展之時,也是有關監管弊病漸次顯露并需要及時完善的關鍵時期。日本的經驗表明,只有構建嚴厲的司法懲治體制,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海外賄賂”的一再發生。
說到底,在一些行政因素掌控的領域中,只要手握重權的行政人員敢于放行,無論產品質量如何、無論售價是否合理,跨國公司的觸角都能夠輕松地占據市場。其間,無力鋪設行賄網絡的其他企業,無論其實際生產實力如何,統統將被屏蔽在市場之外,而最終為此賄賂行為買單的則是財政資金與公眾荷包,由此給整個社會資源帶來了極大的浪費。
而金融危機爆發后,在全球經濟正在逐步進入復蘇通道的關鍵時期,恢復消費者和投資者信心十分重要,這種情況下,減少企業商業賄賂就顯得意義重大;其次,全球金融危機對各行業進行了新塑造,實體經濟領域需要的是那些真正有實力的企業,而非將精力放在實施商業賄賂的那些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