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 10:04 來源:東方網
在這次全國兩會上,安徽代表汪春蘭的《關于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完善我國賄賂犯罪立法的議案》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行賄人不被處罰的問題,影響惡劣,危害很大”,汪春蘭發現,相對于受賄罪的處罰而言,對行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相當罕見。他提出,行賄受賄應同罪同罰。
汪春蘭代表提出的議案,應予支持。
行賄與受賄,是經濟犯罪活動的一對雙胞胎,行賄是始作俑者,是老大,受賄者是老二。行賄者是第一推動力,是推人落水者。行賄是主動的,受賄是被動的。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行賄,就不會有受賄。懲處行賄者,讓行賄者受“二茬罪”,于理于法,都是必要的。因此,司法機關對于行賄受賄兩頭都要抓,兩手都要硬,這樣才能夠真正遏制或減少行賄受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的檢察機關已依法對受賄者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3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作工作報告時指出,2009年,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近年來最高檢首次公布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字,并把它們寫進了工作報告。但是,我以為,對行賄者的懲處力度還不夠,還有許多案件忽視了對行賄者的懲處。
比如,在足球界的打黑斗爭中,現已挖出了一批官哨和黑哨,這誠然是很鼓舞人心的;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在黑哨和官哨的背后,還有一批俱樂部的總經理和董事長,他們是給黑哨和官哨送黑錢的后臺老板。要是沒有他們給足協官員的打電話,內定勝負,沒有他們給官哨和黑哨送黑錢,足球界的烏煙瘴氣是不成氣候的。如果下一步能再挖出幾名優影響的行賄者,將他們繩之以法,一定會進一步大快人心,也體現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有人不贊成說,把受賄與行賄綁在一起處罰,行賄人今后不敢舉報了。這真是一種奇談怪論。懲罰受賄者難道主要靠行賄者?行賄者是社會風氣敗壞之源,也是經濟犯罪之源。把受賄與行賄綁在一起同罰,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行賄者的犯罪活動,有利于震懾行賄者伸出黑手,也有利于體現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至于行賄者是否愿意舉報受賄者,那不取決于是否會受到同罪同罰,而是取決于他們的利害鏈是否發生了斷裂。如是,即使行賄者意識到自己的行賄行為會受到懲處,他寧可魚死網破,也要站出來揭發受賄者,而法律也會對主動舉報的行賄人,視作既有自首又有立功情節而從輕處罰。汪春蘭代表的議案建議,處罰形式中除現行刑法規定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外,增加罰金刑,并規定可以附加或單獨適用。這樣,既可以和受賄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偵查機關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及進行政策攻心。這個意見,也是體現了寬嚴結合、合法合理的。
有人說:“這樣一來,貪官又有一個新的殺手锏了:以后誰敢舉報受賄,或者為受賄作證,拖你一起下水!”好啊,一個同罪同罰得殺手锏!倘若這個新的殺手锏正式啟用,那么,對行賄者來說,送錢時可要當心一點了,當心日后一起下水,這又有什么壞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