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23日 13:54 來源:新華網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2009年11月20日,泰康人壽因變相商業賄賂銀行網點等中介,被上海保監局開出今年以來的最大一張罰單。
上海保監局提供的明細資料顯示,泰康人壽上海分公司其中一張00001094號憑證,涉及會計科目為“營業費用-會議費-外部會議”,原始憑證記載為銀行渠道業務研討會。但附有上海錦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開具的發票,發票記載事項為會務費,金額為55650元。另一張00000319號憑證涉及的會計科目為“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記載為促銷品用途,附有入庫單和出庫單,記載為樂扣禮盒70套,附有上海百聯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發票記載事項為日用品,金額為17500元。
“有些保險公司為了拉保單搶市場,慣用送禮和請客旅游等方式對保險中介按比例變相商業賄賂,這在業內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某保險業內資深人士王先生對《上海青年報》透露。
細看此份賬單,其實就是一個“假費用”問題。以“發展業務”和“改革”的名義造假各類經營管理費用。
泰康與銀行中介關系“親密”已有淵源,見諸媒體最早關于“銀保合作”提起訴訟的報導是《中國汽車報》2001年10月30日的報道文章,這篇標題為《業務員拉保單行竊賬號 儲戶存款變保險何宇翔被判刑一年》的報導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因為“業績”壓力,利用在銀行偷偷記下的儲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壽公司私自投保了“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并由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自動轉帳付款的方式,在儲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其工行帳戶內劃走人民幣4191.40元,何也由此從保險公司獲取1303.81元的傭金。
此案后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錢款,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決定判處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而2006年的一起典型案例是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據《昆明日報》2006年4月7日的報導:“郭女士到銀行存款10萬元,‘銀行人員’推薦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財保險,當郭女士接受了這份保險后不久,發現她的10萬存款竟然變成了保單。” 為此,郭女士將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訴兩被告合謀實施合同欺詐。一審法院判決該虛假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該“合同”,判決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存款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的利息,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泰康人壽何以如此熱衷于拉攏銀行呢,《上海青年報》文章認為其深層原因還是在于銀行渠道給保險銷售所帶來的可觀收益。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最常見的‘保險老鼠倉’通常是,保險公司通過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業務人員名單套取現金。”包括銀行在內的一些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合謀,利用保險公司提供的營銷員名單,再加上部分虛構的業務人員姓名,編造出虛假的本機構業務人員傭金表,以向業務人員發放傭金的名義為保險公司套取現金。保險公司先將手續費轉賬支付給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再以向業務人員發放傭金的名義按月提現,并將套取的現金匯總返還給保險公司或轉入公司賬外“小金庫”。
虛構業務人員名單,實質上就是“假手續費”,明明是直銷業務,卻“變性處理”為代理渠道,實質上是向公司套取中介傭金費用裝入自己荷包。這也是保險公司賬面上中介業務占比很高,直銷人員卻不少的真實原因。
保險公司與銀行間的“轉賬”戲法,肥了部分保險和銀行高管的荷包,卻給保險公司的業務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保險業貫徹落實《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工作會議上向各家保險公司敲響了警鐘,他指出,保險公司基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中介業務違法操作,謀取小集體和個人利益,是中介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他舉例指出,一個保險公司支公司直接業務虛掛為中介業務達到7256.14萬元,占其全年保費收入的33.03%。其中一次弄虛作假非法套取資金301.97萬元,代理公司配合套現分得好處費2.87萬元。
保險公司內部人員的賄賂行為,造成了保費流失乃至經營虧損,直接影響保險公司資金充足率,對保單的按時賠付埋下隱患,而由于偽造傭金費用和業務支出費用造成的公司經營成本虛高,則會直接導致保單成本的上升。最終,這部分費用還是會以提高保單金額的形式“轉嫁”給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