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3日 14:17:12 來源:人民網天津視窗
銀行存款實名制的推行,在一程度上扼制了不同形式的洗錢行為,也阻止了貪官將不法所得的現金進入銀行系統的通道。近年不斷出現的一些貪官將現金藏在家中或水池中的行為以避開金融系統的監管和司法的調查,即證明這一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但是,將非法所得阻止在金融系統之外并不意味將其必然地阻擋在流通和消費流域之外。只要后者這條路不能擋住,貪官的不法所得仍然有通過現金購買、分批投資等行為轉化為個人合法財富并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的可能,仍然有著供其或其家人過著奢侈生活的可能。顯然,如果能在最終的消費和流通領域加以努力,堵住非法所得進入社會生活之中的通道,大量的現金在很多時候即失去了其支付功能。這對于扼制那些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等行為非法所得的現金進入消費領域即是一種釜底抽薪之舉。如此,制定《現金使用法》即顯得十分有意義。
《現金使用法》重在規定現金的使用場所、消費內容、消費方式和途徑、單次消費的最高金額,以及對違犯本法所應處理的措施等。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第一,《現金使用法》應當明確規定,在大宗或高價商品的買賣活動中不得使用現金支付,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票或銀行卡來支付。
第二,《現金使用法》應當規定在什么場所或活動中不得使用現金交易。比如,高級娛樂或健身場所、飛機商務艙、火車軟臥、容易涉黃涉賭涉毒場所等。
第三,《現金使用法》應當明確規定哪些商品買賣不得使用現金交易。比如,購買有價票證、字畫、文物古玩、黃金珠寶、房產、高檔煙酒、高檔化妝品和服裝、汽車等高額商品。
第四,對于一般民用耐用消費品,《現金使用法》應當規定必須使用現金交易的最高限度或非現金交易的最你限度。在此基礎上,不同地區可作適度的調整,在一定的地域作出上下活動。比如,在目前的經濟生活水平上,一線城市的最低非現金一次性消費支付限度為2000元人民幣,二線城市為1000元人民幣,一般縣城為500元,縣以下可暫不實行。同時,這一標準可適時加以調整。
第五,《現金使用法》應當規定在經濟活動中對違犯本法的兩方或多方的責任認定和處罰措施。如,不執行本法、將高額消費化整為零地用現金支付等形式。這種處罰包括經濟的、行政的或刑事的。
第六,《現金使用法》應當規定什么人或組織部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查看一個人的消費記錄。
第七,《現金使用法》應當規定個人的消費記錄應當保存的時限。
那么,制定《現金使用法》會不會增加個人或社會在流通和消費領域的成本呢?答案當然不會。因為現在的城市地區和絕大多數的縣城地區,許多年輕人大都有一張以上的銀行卡,基本上每一個家庭都擁有至少一張的不同名稱的銀行卡。尤其是現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等都是通過銀行發放的,使用者大都要定期從銀行取出現金,顯然,使用銀行卡并不必然地增加消費和流通領域的金錢和人力成本。相反,這甚至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消費活動中的時間和其他成本。這更不用說可以避免錢包的丟失和失竊給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了。實施《現金使用法》最重要困難可能即是對那種從傳統的現金支付向電子貨幣形式支付方法的觀念改變。這可能會與當時實施郵政編碼和存款實名時遇到的反對聲相似。
如果實施了《現金使用法》,一開始可能會對許多人造成一些不便。首先,必須每個成年人一張銀行卡,在此期間,可能會增加一些家庭的銀行卡的年費等項目費用的支出。但是這種現象可以通過降低銀行卡的年費或管理費用來解決,這種費用也可以在交易中通過商家的交易活動得到補償。因為,銀行卡使用的頻繁,也增加了發卡行的利益。至于未成年人,因為一般家庭不可能讓其去買大宗或高價值商品,基本不受此影響,準備一些零錢即可。
《現金使用法》保證了對大宗商品、高額消費的實名管理,這在現代金融體制下是很容易實現的。因此,實施《現金使用法》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第一,它可以將社會上一些人的非法所得阻擋在消費、流通和投資流域之外。一些貪官的非法所得、一些賴帳不還者的奢侈消費將會得到不是完全但卻是有效地扼止,其消費活動也將會得到有效地監督。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大量的現金將失去其意義,對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也會起到減緩作用。第二,使任何高額消費都會記錄。必要時,對領導干部的消費活動、消費場所、消費時間和消費內容將會得到有效的掌握。這不僅有利于加強對干部隊伍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廉政建設。第三,實施《現金使用法》,可以有效控制一些非法所得進入某些消費場所,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
當然,《現金使用法》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對解決"所有的問題"會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