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6月23日,記者獲悉,央行上海總部向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通報2021年度上海地區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情況,并提出監管警示。
通報顯示,2021年央行上海總部罰沒款金額總計人民幣3559.68萬元,罰沒款金額較2020年增長238%。
具體而言,央行上海總部累計作出21項行政處罰決定(空頭支票除外),涉及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4家非銀行支付機構、1家其他類型企業和10名直接責任人。其中,對機構的罰沒款總金額為3494.86萬元,對機構直接責任人罰款總金額為64.82萬元,罰沒款金額總計人民幣3559.68萬元。
在上述行政處罰中,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處以罰款的金額最多,對兩類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占比分別達57%和41%。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實施“雙罰”的比例進一步提高,70%以上的機構被處罰的同時,還處罰了直接責任人,涉及反洗錢、支付結算、征信和人民幣管理領域。其中,因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個人數量占比達70%,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單筆金額最大,為20萬元。
除此之外,從案件類型來看,2021年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反洗錢、支付結算、金融統計、征信管理和人民幣管理領域查處的違法行為類型較多,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一是反洗錢領域,具體表現為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風險等級審核;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未按規定全面、完整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交易信息;
二是支付結算領域,具體表現為支付機構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未按規定設置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處理中未按真實場景準確標識并完整發送、保存交易信息,未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行、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三是金融統計領域,具體表現為未按規定劃分企業類型導致錯報統計數據;理財產品募集數據、兌付信息統計不準確;金融產品分類統計錯誤;貸款用途分類統計錯誤;
四是征信管理領域,具體表現為未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
五是人民幣管理領域,具體表現為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人民幣現金。
而上述金融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在于管理層責任意識不強、內控體系不完善、信息系統建設不健全、合規培訓流于形式等。
在此基礎上,央行上海總部對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提出了三方面的監管要求:
首先,強化管理層責任意識,切實勤勉履職。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高度的責任意識,嚴格把握經營管理行為的法律邊界,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對職責范圍的管理行為負法律責任。
其次,依法梳理內控制度,完善權責體系。全面梳理內控制度關于權利和責任的規定,消除權責空白和重疊情況,督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履職。
最后,加強自評估與自查,消除風險隱患。注重對新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的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深挖體制性和機制性原因,嚴肅整改已經產生的違規行為。